黄河网:西安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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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整理
发布时间:
2022-12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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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8
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了解到,《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,明确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,实行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再生水等联合调度、总量控制。《细则》的实施,将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,提高水资源利用率,缓解供需矛盾,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。
根据《细则》,再生水可用于农业用水、城市杂用水、工业用水、水源空调用水、生态补水以及补充河流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。再生水用于上述用途时,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,再生水利用有多种用途时,同系统供水的水质标准应按多种用途中水质要求最高者确定。
《细则》提出,再生水供水管网已建成区域内,且再生水水质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前提下,城市杂用水、新建电厂冷却用水等应全部使用再生水,已建成电厂应逐步改造,直至全部使用再生水。再生水应作为工业用水的主要水源,要严格控制常规水资源取用量。高耗水行业当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使用的,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,直至做到充分使用再生水。
《细则》明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再生水;再生水用户不得故意损毁计量设施,造成损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、改装、迁移、拆除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;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、改装、迁移、拆除的,须征得所有权人及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同意后,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《细则》还明确,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,接受用户对再生水水质、水压、计量器具准确度、水费等的投诉,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、答复。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。
此外,西安市相关部门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,加强科普教育,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,消除公众顾虑,增强使用意愿。
黄河网:
http://www.yrcc.gov.cn/xwzx/lylw/202212/t20221206_246400.html
根据《细则》,再生水可用于农业用水、城市杂用水、工业用水、水源空调用水、生态补水以及补充河流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。再生水用于上述用途时,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,再生水利用有多种用途时,同系统供水的水质标准应按多种用途中水质要求最高者确定。
《细则》提出,再生水供水管网已建成区域内,且再生水水质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前提下,城市杂用水、新建电厂冷却用水等应全部使用再生水,已建成电厂应逐步改造,直至全部使用再生水。再生水应作为工业用水的主要水源,要严格控制常规水资源取用量。高耗水行业当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使用的,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,直至做到充分使用再生水。
《细则》明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再生水;再生水用户不得故意损毁计量设施,造成损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、改装、迁移、拆除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;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、改装、迁移、拆除的,须征得所有权人及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同意后,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《细则》还明确,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,接受用户对再生水水质、水压、计量器具准确度、水费等的投诉,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、答复。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。
此外,西安市相关部门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,加强科普教育,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,消除公众顾虑,增强使用意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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