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出台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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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08-08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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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《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》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》共七章五十条,主要包括总则、规划与建设、水源与水质、设施管理与维护、供水与用水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。
条例规定: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,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;因检修、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,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;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,不得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,不得开沟挖渠、挖砂取土等。 交清水费后12小时内恢复供水。条例不仅明确了城乡供水事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有条件的乡村应实行集中供水等内容,还明晰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权利义务。根据该条例,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,供水单位可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《催款通知单》;用水户收到《催款通知单》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,供水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。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,供水单位应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。
《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》的出台对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,保障供水用水安全,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,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。